認可服務

申請認可處認可資格

有關申請認可處認可資格的各項詳情,已載於認可處002《認可處認可規例》第4章。有關程序的要點扼述如下:

有關程序的要點扼述 第一步 - 初步接觸 第二步 - 到機構進行預訪 第三步 - 評審準備 第四步 - 機構的評審 第五步 - 評審結果 第六步 - 補救措施(如有需要) 第七步 - 獲發認可資格後

 

第一步 - 初步接觸

 

第二步 - 到機構進行預訪

經審查機構呈交的文件後,認可處執行機關會安排到機構進行預訪,以便:

  1. 解答任何有關技術準則及規例的問題。
  2. 指出就現行做法明顯需要改善之處。
  3. 就申請測試項目的認可資格提供可能需要遵從的校正規定。
  4. 就機構的品質手冊是否可接納,作出評論。

 

第三步 - 評審準備

  1. 機構提交其品質手冊及測試程序的最後文本。
  2. 認可處執行機關向機構索取任何所需的進一步資料。
  3. 認可處執行機關挑選合適的專家評審人員,為機構進行實地評審。
  4. 與機構安排有便於雙方的日期(一日或多日),到機構進行實地評審。
    註:提出申請的機構可基於合理原因,就獲委派為其進行評審的評審人員人選提出反對。

 

第四步 - 機構的評審

  1. 在機構內進行實地評審 :
    1. 在進行實地評審期間,機構所有主要人員均須在場以便與評審人員會晤;
    2. 評審人員可能要求機構進行若干典型測試,作為評審程序之一。
  2. 完成實地評審後,評審隊伍會向機構管理人員提交評審報告,該報告包括以下資料:
    1. 評審隊伍建議把認可資格授予申請機構所申請的全部或部分認可範圍;
    2. 列出在進一步考慮是否把認可資格授予申請機構所申請的全部或部份認可範圍前,任何或須採取的措施;
    3. 詳述跟進行動。

 

第五步 - 評審結果

  1. 就覆審及對認可機構申請在現有獲認可資格的測試類別 ╱ 認證服務 ╱ 檢驗範疇加入新項目而進行的評審而言,有關評審報告會交由認可處執行機關審閱。評審報告內容如有任何修改,將於評審進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送交機構。
  2. 就對一個主要測試類別 ╱ 認證服務 ╱ 檢驗範疇或主要測試範圍進行初次評審而言,有關結果會交由認可處執行機關及認可諮詢委員會審閱。經審閱的評審結果將以評審結果報告書的形式,發送給機構。
  3.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認可處進一步考慮是否把認可資格授予機構前,機構均需要留意若干特別事項,而有關事項會於評審報告及評審結果報告書內清楚列明。

 

第六步 - 補救措施(如有需要)

  1. 在收到提出申請的機構回覆已採取全部所需措施的正式書面通知後,認可處執行機關將採取跟進行動。如只屬輕微問題,糾正措施可藉呈交支持文件或由認可處執行機關派員(有需要時偕同一名評審人員)進行簡短的跟進考察而確認,但在某些情況下,或須作進一步實地評審。
  2. 假設補救措施已符合要求,認可處通常會建議頒發認可資格,並發出正式通知書及認可證書。
  3. 如未能取得認可資格,機構有權提出上訴(見認可處002《投訴及上訴機制》)。

 

第七步 - 獲發認可資格後

  1. 在獲頒發認可資格後,獲認可的實驗所須於翌年接受覆審,之後至少每兩年接受覆審一次。此外,亦會進行監督考察,以確保持續認可所需的標準得以維持。經認可的認證機構的認可服務須每三年接受覆審一次。檢驗機構則須於獲發認可資格後兩年內接受覆審,其後每兩年接受覆審一次。獲認可的認證機構和檢驗機構的監督考察將分別為每半年及每一年定期進行一次。
  2. 機構可要求擴大或縮小其認可範圍,或更改其核准人員名單。該等更改或須經實地評審,始獲批准。
  3. 機構須不時參與認可處所舉辦或指定的驗證試驗計劃(如適合)。
  4. 根據認可處規例,如機構出現任何變動而可能影響其繼續遵守認可處的規定,則須立即以書面通知認可處執行機關。

    有需要作出通知的情況包括:

    1. 認可機構的所有權或名稱有變,包括其法律、商業或機構地位有變,例如機構進行合併、公司解散、破產、強制或自願清盤或任何與破產管理署署長有關的其他事宜;
    2. 組織架構及管理層成員有變;
    3. 核准簽署人員有變;
    4. 機構政策有變(視乎是否適用而定);
    5. 註冊地址或任何進行獲認可活動的地點有變;
    6. 工作程序及資源包括人事、設備、設施或工作環境等有變;
    7. 認可機構的工作性質有變;以及
    8. 其他可能會影響認可機構的能力或認可範圍、或其能否符合認可準則等的事宜。

 

香港特區以外地方進行評審考察

有關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進行評審考察,請參閱《香港特區以外地方進行評審考察的交通、住宿和膳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