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服务

申请认可处认可资格

有关申请认可处认可资格的各项详情,已载于认可处002《认可处认可规例》第4章。有关程序的要点扼述如下:

有关程序的要点扼述 第一步 - 初步接触 第二步 - 到机构进行预访 第三步 - 评审准备 第四步 - 机构的评审 第五步 - 通知评审结果 第六步 - 补救措施(如有需要) 第七步 - 获发认可资格后

 

第一步 - 初步接触

 

第二步 - 到机构进行预访

经审查机构呈交的文件后,认可处执行机关会安排到机构进行预访,以便:

  1. 解答任何有关技术准则及规例的问题。
  2. 指出就现行做法明显需要改善之处。
  3. 就申请测试项目的认可资格提供可能需要遵从的校正规定。
  4. 就机构的品质手册是否可接纳,作出评论。

 

第三步 - 评审准备

  1. 机构提交其品质手册及测试程序的最后文本。
  2. 认可处执行机关向机构索取任何所需的进一步资料。
  3. 认可处执行机关挑选合适的专家评审人员,为机构进行实地评审。
  4. 与机构安排有便于双方的日期(一日或多日),到机构进行实地评审。
    注:提出申请的机构可基于合理原因,就获委派为其进行评审的评审人员人选提出反对。

 

第四步 - 机构的评审

  1. 在机构内进行实地评审 :
    1. 在进行实地评审期间,机构所有主要人员均须在场以便与评审人员会晤;
    2. 评审人员可能要求机构进行若干典型测试,作为评审程序之一。
  2. 完成实地评审后,评审队伍会向机构管理人员提交评审报告,该报告包括以下资料:
    1. 评审队伍建议把认可资格授予申请机构所申请的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
    2. 列出在进一步考虑是否把认可资格授予申请机构所申请的全部或部份认可范围前,任何或须采取的措施;
    3. 详述跟进行动。

 

第五步 - 通知评审结果

  1. 就覆审及对认可机构申请在现有获认可资格的测试类别 ╱ 认证服务 ╱ 检验范畴加入新项目而进行的评审而言,有关评审报告会交由认可处执行机关审阅。评审报告内容如有任何修改,将于评审进行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送交机构。
  2. 就对一个主要测试类别 ╱ 认证服务 ╱ 检验范畴或主要测试范围进行初次评审而言,有关结果会交由认可处执行机关及认可咨询委员会审阅。经审阅的评审结果将以评审结果报告书的形式,发送给机构。
  3.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认可处进一步考虑是否把认可资格授予机构前,机构均需要留意若干特别事项,而有关事项会于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报告书内清楚列明。

 

第六步 - 补救措施(如有需要)

  1. 在收到提出申请的机构表示已采取全部所需措施的正式书面通知后,认可处执行机关将采取跟进行动。如只属轻微问题,纠正措施可藉呈交支持文件或由认可处执行机关派员(有需要时偕同一名评审人员)进行简短的跟进考察而确认,但在某些情况下,或须作进一步实地评审。
  2. 假设补救措施已符合要求,认可处通常会建议颁发认可资格,并发出正式通知书及认可证书。
  3. 如未能取得认可资格,机构有权提出上诉(见认可处002《投诉及上诉机制》)。

 

第七步 - 获发认可资格后

  1. 在获颁发认可资格后,获认可的实验所须于翌年接受覆审,之后至少每两年接受覆审一次。此外,亦会进行监督考察,以确保持续认可所需的标准得以维持。经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须每三年接受覆审一次。检验机构则须于获发认可资格后两年内接受覆审,其后每两年接受覆审一次。获认可的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监督考察将分别为每半年及每一年定期进行一次。
  2. 机构可要求扩大或缩小其认可范围,或更改其核准人员名单。该等更改或须经实地评审,始获批准。
  3. 机构须不时参与认可处所举办或指定的验证试验计划(如适合)。
  4. 根据认可处规例,如机构出现任何变动而可能影响其继续遵守认可处的规定,则须立即以书面通知认可处执行机关。

    有需要作出通知的情况包括:

    1. 认可机构的所有权或名称有变,包括其法律、商业或机构地位有变,例如机构进行合并、公司解散、破产、强制或自愿清盘或任何与破产管理署署长有关的其他事宜;
    2. 组织架构及管理层成员有变;
    3. 核准签署人员有变;
    4. 机构政策有变(视乎是否适用而定);
    5. 注册地址或任何进行获认可活动的地点有变;
    6. 工作程序及资源包括人事、设备、设施或工作环境等有变;
    7. 认可机构的工作性质有变;以及
    8. 其他可能会影响认可机构的能力或认可范围、或其能否符合认可准则等的事宜。

 

香港特区以外地方进行评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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