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2020年6月1日

为便利申请者尽早采用有关的科技服务或方案,创新科技署由今日起放宽「科技券」申请者必须获得署方批准方可开展项目的规定。所有申请者均最早可在递交申请后翌日开展项目。申请者如在申请尚在审核期间开展项目,须不迟于实际项目开展日期起计的五个工作天向创新科技署递交填妥的「声明及承诺书」。然而申请者须留意,如其申请最终不获批准,他须自行承担其项目的全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