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常見問題

1. 簡介

1.1 什麼是「科技人才入境計劃」?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旨在透過快速處理安排,為合資格公司輸入海外和內地科技人才來港從事研發工作。合資格公司須先申請配額,獲發配額的公司可相應地於24個月的配額有效期內為合資格科技人才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1.2 「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有何優點?

計劃透過向公司發出配額,讓它們按特定要求輸入科技人才,可提供確定性,讓它們進行招聘和商業計劃。

計劃要求申請的公司在申請配額階段證明本港缺乏或不能輕易覓得具備相關技能、知識或經驗的科技人才,但計劃免除申請公司須就每宗個案證明本地人才短缺,因此可簡化縮短實際的入境申請手續。

申請的公司覓得符合獲發配額要求的合適人選後,該名人士申領簽證/進入許可的所需時間將會縮短。入境事務處預期在收到全部所需文件後,簽證/進入許可申請的一般處理時間可縮短至兩星期。

 

2. 申請資格

2.1 什麼公司合資格透過「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配額?

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透過「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配額 ─

  1. 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和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以及
  2. 從事先進通訊技術、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網絡安全、數據分析、數碼娛樂、金融科技、綠色科技、集成電路設計、物聯網、材料科學、微電子、量子技術或機械人技術範疇的研發工作。

 

2.2 誰可透過「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的配額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經「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非本地科技人才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獲申請公司聘請在香港工作的全職僱員;
  2. 主要從事先進通訊技術、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網絡安全、數據分析、數碼娛樂、金融科技、綠色科技、集成電路設計、物聯網、材料科學、微電子、量子技術或機械人技術的研發工作;
  3. 持有具特別認受性的大學所頒授的科學、科技、工程或數學(「STEM」)學科學位。具特別認受性的大學指「QS世界大學排名榜」、「倫敦時報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榜」、「世界大學學術排名」(上海交通大學)(又稱「上海排名」)和「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世界大學排名」最新公布與STEM相關的排行榜上首100間大學。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無需工作經驗,而持有學士學位者則須具備最少一年在相關科技範疇的工作經驗;以及
  4. 其薪酬應不低於本港類似職位現時的市場薪酬水平。

不符合上文(c)段的學歷要求,但在特定範疇上具備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有關經驗和成就的科技人才,若備有文件證明,仍可基於充分的理據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2.3 非本地教學職員可否透過「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的配額來香港工作?

經計劃來港的非本地科技人才必須主要從事特定科技範疇的研發工作,因此,主要專注教學工作的職員並不符合這個要求。

 

3. 申請和使用配額

3.1 如何申請「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配額?

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包括香港科學園、創新中心或科技園公司管理的工業邨)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應經科技園公司向創新科技署提交填妥的配額申請表。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用戶應經數碼港向創新科技署提交填妥的配額申請表。

並非是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的申請公司,須透過政府的電子表格平台向創新科技署提交填妥的配額申請表

 

3.2 公司獲發配額後,何時可為海外/內地科技人才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工作?

配額有效期為24個月。於配額有效期內,申請的公司可向入境事務處提交申請,為符合獲發配額通知書上所載要求的合資格非本地科技人才,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工作。

 

3.3 當局會如何處理配額申請?

屬香港科技園公司(「科技園公司」)/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的申請公司 ─

科技園公司/數碼港收到配額申請後,會檢視有關申請並向創新科技署提出建議。創新科技署會考慮有關申請和科技園公司/數碼港的建議。儘管有科技園公司/數碼港的建議,創新科技署可批出全部或部分所申請的配額,亦可拒絕申請的配額。

在處理配額申請過程中,科技園公司/數碼港或創新科技署可要求申請公司提交額外資料,以支持其申請理據。

並非是科技園公司或數碼港的租戶/培育公司/承批人/用戶的申請公司 ─

創新科技署收到配額申請後會作考慮,並可批出全部或部分所申請的配額,亦可拒絕申請的配額。在處理配額申請過程中,創新科技署可要求申請公司提交額外資料以支持其申請理據,及/或進行實地視察。

申請結果 ─

申請結果會以書面通知申請公司。

如配額申請獲得批准,創新科技署會向申請公司發出獲發配額通知書,當中載明供輸入非本地人才的獲發配額數目和相關資料,包括有關配額訂明之非本地人才職位所涉及的科技範疇、主要職責、學歷/專業技能要求、薪酬福利等,以及其他相關的批核條款和條件。有關公司可根據獲發配額的總數,靈活就個別職位輸入所需數目的非本地人士,擔任獲發配額通知書內所列明的不同職位,以配合公司的需要。

 

3.4 申請配額的審批時間?

在處理配額申請過程中,創新科技署可要求申請公司提交額外資料以支持其申請理據,及/或進行實地視察。在收到全部所需資料及文件後,配額申請一般需時兩星期處理。然而,實地視察可能會需要額外時間處理配額申請。

 

3.5 當局會基於什麼考慮審批配額申請?

每個配額申請會基於以下考慮,因應個別情況予以審批 ─

  1. 所物色的科技人才具備的知識或技能是否與申請公司的科技活動互相匹配,申請公司尤須證明其正從事上文2.1所述最少一項科技範疇的研發活動;
  2. 申請公司所申請的配額是否具備充分理據(基於經營規模、地點和擴展計劃等因素);
  3. 申請公司在聘用相關範疇的本地人才方面是否有確實困難;
  4. 所需的非本地人才的學歷資格或其他專業知識及薪酬福利是否合適;以及
  5. 申請公司過往在計劃下有否負面紀錄(例如︰曾在計劃下申請配額或工作簽證/進入許可時作出虛假或失實的陳述、曾違反獲發配額的條款和條件等)。

 

3.6 在申請配額的階段,申請的公司須確認聘用相關本地科技人才有確實困難。這些公司是否須要刊登招聘廣告一段時期,以證明符合這項要求?

我們預期申請公司會說明為何未能在香港輕易覓得足夠具備所需技能/經驗的人才(例如:某科技範疇屬新引入香港公司,及/或本地大學還未培訓足夠某專門領域的畢業生)。此外,申請公司亦可選擇刊登招聘廣告,但這只是證明人才短缺的方法之一,並不是必要的方法。

創新科技署/香港科技園公司/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會檢視每個個案是否有足夠理據。

 

3.7 如公司未能全數用盡獲發的配額,會有何後果?

如公司在沒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未能充分使用獲發的配額,創新科技署會考慮是否向該公司附予「負面紀錄」。有關負面紀錄可對公司造成以下影響 ─

  1. 獲發的任何未使用配額將會被暫時撤銷;及
  2. 該公司的信譽會受損害,對其新的配額申請會有所影響。

 

3.8 如「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的配額申請獲得批准,是否表示入境事務處會自動批准有關個別人士的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不是。入境事務處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每宗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一般入境規定。此外,申請人的主要職責、學歷資格、技術技能、工作經驗和薪酬福利等,亦須完全符合獲發配額的特定要求。

 

4. 與「研究人才庫(前稱研究員計劃及博士專才庫)」的關係

4.1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的非本地研究人才可否受惠於「研究人才庫」?

可以。任何符合「研究人才庫」要求的科技公司,包括使用「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非本地研究人才的公司,均可申請「研究人才庫」的資助。

「研究人才庫」旨在資助合資格公司及機構,聘請科學、科技、工程和數學(「STEM」)相關學科的學士、碩士及博士研究人才進行研發工作。每間合資格公司可於「研究人才庫」下獲資助聘請最多四名研究人才。詳情請參閱www.itf.gov.hk/tc/funding-programmes/nurturing-talent/research-talent-hub/index.html

 

5. 與其他入境計劃比較

5.1 獲「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發出配額的公司,仍可經「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為非本地科技人才申請來港就業嗎?

可以。請參閱5.2。

 

5.2 在「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三個計劃之間,公司應如何選擇?

公司可自行選擇使用合適的入境計劃,以輸入個別海外/內地人才。

與「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不同,「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毋需配額和不限行業。另一方面,「科技人才入境計劃」則只適用於特定的科技範疇,並須符合一套不同的準則,特別是要求個別科技人才須具備一定的技術知識和技能(有關申請資格,請參閱2.1-2.2)。

由於上述的計劃不同,公司可先考慮它們有意聘請的海外/內地人才是否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的要求。如果公司認為上述問題的答案是否定,便不應以「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提出申請。

 

6. 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

6.1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就業的人士,他們的逗留模式和條件是什麼?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科技人才,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分逗留36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他們可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計劃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成功申請者仍會以僱傭身分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2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根據本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如仍然符合「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所訂的申請資格及以下段落所載的條件,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如獲批准,他們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頂尖人才類別的申請條件如下︰

  1. 申請人已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在港就業不少於兩年;及
  2.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200萬元或以上。

 

6.2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就業的人士,可否在香港轉換僱主?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以僱傭身分來港的科技人才,只可從事入境事務處處長所批准的僱傭工作。他們須事先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批准,才可轉換工作。

如新聘用公司有「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下的有效配額,有關科技人才可根據該計劃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工作簽證/進入許可。倘若新聘用公司沒有「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下的有效配額,有關人士應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遞交新申請,而該申請會按相關入境計劃作出審批。

 

6.3 如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科技人才其後辭職,聘用公司可否根據原先聘用該人士的配額,申請引入另一名非本地科技人才以作更替?

每當入境事務處因應相關配額而批准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均會視作已行使配額。

公司可行使另一配額申請另一名非本地科技人才來港工作,或可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遞交新工作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7.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7.1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其受養人可一同來港嗎?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可按現行受養人政策,申請攜同其配偶和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

 

8. 居留權

8.1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可申請居留權嗎?

根據「科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如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香港法例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